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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监察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来源: 党群工作部 字体大小:

    一、自觉遵守中央和省委关于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二、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干部人事纪律和经济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为案件当事人说情;不得以权谋私,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取酬;不得违规干预招投标。

    三、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不得违规拖欠学校公款;不得用公款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奢侈浪费,用公款高消费。

    四、在公务活动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礼品,一律按规定登记上交。

    五、不违反规定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组织的各种活动,不参加任何宗教迷信、邪教和赌博活动。

    六、不利用本人或亲属、子女的婚丧嫁娶等喜庆活动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

    七、按规定如实申报个人收入情况,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廉洁自律情况。

    八、以上规定,校纪委委员、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应严格遵守并接受监督,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