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信访工作,妥善受理师生、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来信来访,建成“畅通渠道、求真务实、高效和谐”的信访工作秩序,现将《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信访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
2014年7月12日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
信访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障师生员工和家长的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及广东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学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事项,是指教职员工、学生及其家长或院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短信、微博、微信、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由学院按信访工作程序处理的事项(不包括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公平、公正、公开、有序、便民。
第四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对重要信访事项要亲自推动解决。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坚持亲自批阅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五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网络邮件、书信、传真、电话、微博、微信、短信、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各级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院内其他组织。
第六条 信访人在进行信访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信访条例》,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应依法、如实反映问题,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网络邮件、书信、传真、短信等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信访部门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五人以上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用网络邮件、书信、传真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学院的处理或答复意见。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可以向学院信访部门预约,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走访。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八条 学院各级信访部门和信访干部代表本级部门和领导受理信访事项。
第九条 信访工作在学院党政班子的领导下开展。由一名学院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学院办公室主管信访工作,并设立学院信访办公室,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设置信访工作机构,配备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信访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要加大对信访工作的投入,建设好信访接待场所,逐步改善信访部门的办公条件,要把信访工作各项办公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信访接待场所应具备办公和接待条件,要有安全保护设施。
第四章 信访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学院信访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广东省有关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负责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本学院信访工作,帮助各单位加强信访工作,组织开展信访工作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三)受理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受理本单位的信访事项;
(四)对所属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服,提出复查(复核)的,进行复查(复核);
(五)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
(六)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
第五章 信访干部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访干部队伍建设,要选派政治坚定、纪律严明、办事公道、作风优良、熟悉政策法规、具备丰富群众工作经验和较强管理能力的干部从事信访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要加大信访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的,要予以重用;对长期从事信访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要积极为信访干部提供各种学习和培训的机会,要在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信访干部,切实解决信访干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专职信访干部应享受岗位津贴,津贴标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信访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发扬务实作风,扎实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人和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访,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程序,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推诿、敷衍、拖延;
(三)不得徇私舞弊、接受馈赠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将投诉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投诉的对象,不得泄露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信息;
(五)依照规定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七条 信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对应当登记、转送、转交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转交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或者答复、告知信访人的;
(四)对重大、紧急信访突出问题应当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
(五)对事实清楚,请求事由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事项未予支持的;
(六)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七)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工作秘密、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信息或者将有关投诉材料、投诉人信息擅自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投诉对象的;
(八)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丢失、篡改、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材料或者虚报信访工作情况和统计数据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工作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十)干预、阻挠信访人合法的信访活动,限制、变相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信访问题的受理
第十八条 各级信访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信访问题,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直接受理;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转办或交办。
第十九条 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法按政策抓紧解决;对群众要求合理,但政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完善的,要抓紧研究和完善;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进行说服教育、积极引导。要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不能突破政策法规规定。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向转送机关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二级单位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学院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转交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对学院信访机构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机构的上一级部门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复查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或者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法定期限终结或者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复核意见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学院不再受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以往制定的信访工作制度,凡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四条 凡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参照国家、教育部及广东省有关信访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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