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参加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项目的管理,保证学生学习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项目”是指由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与国(境)外学校共同签订协议进行联合培养或学分互认的人才培养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出国(境)留学学生”是指参加学校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项目学习的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项目程序
第四条 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依据学校与国(境)外学校的协议要求,按时公布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项目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学生申请
(一)符合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要求的学生,按自愿原则申请参加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学生在国际教育交流中心领取并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学生交流学习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二)学生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协议书》和在校期间的成绩单以及其他项目申请材料交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第六条 拟定《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国(境)外学习计划书》
根据学生自身情况,天河学院毕业要求以及学生所参加的合作项目,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协助学生拟定一份《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国(境)外学习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
第七条 审查《计划书》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教科部对学生的《计划书》等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一式四份交由学生本人,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教科部存档。
第八条 国(境)外学校录取
学生《计划书》获得通过后,在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的指导下按国(境)外学校的要求提交语言成绩和其它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国(境)外院校审核学生材料,发放国(境)外院校录取通知书。
第九条 办理出国(境)留学签证
出国(境)留学申请获准且获得国(境)外院校录取通知书后,学生在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的协助下办理出国(境)留学签证手续。
第十条 办理离校手续
出国(境)留学申请获准且获得国(境)外院校录取通知书后,学生在国际教育交流中心领取《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学生出国留学离校手续单》,到学校相应各部门完成离校手续。离校手续单一式三份交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校办公室存档。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办理出国(境)留学手续期间的要求
出国(境)留学学生,出国(境)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必须随原班继续学习,相应管理按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出国(境)留学期间的要求
(一)学生在国(境)外学校学习期间,相应管理按国(境)外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生在国(境)外学校就读期间,必须定期向原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报告学习和生活情况。因学生未及时报告而导致的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三)出国(境)学习的学生原则上应在本人申请参加项目时获批的国(境)外学校及专业学习。擅自转到其它学校或者转学其它专业者,所获学分我校不予认可,且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身承担。
第十三条 出国(境)留学期满后的要求
学生学习期满应履行协议规定按时返校,并向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教科部报到,提交《返校声明》,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地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时回国者,必须及时书面告知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教科部在外滞留原因以及延期期限,并征得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教科部同意。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超过2周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国(境)外学习计划书》
《计划书》是根据学生自身情况,天河学院毕业要求以及学生所参加的合作项目所拟定的个人国(境)外学习的纲领性文件,包含但不限于学分互认、毕业论文、课程管理、成绩管理、预计离校时间和返校时间这五个方面。由国际合作交流中心负责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教科部跟进处理。学生在提交《申请表》和《协议书》后两个星期内拟定《计划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教科部在学生提交完《计划书》后两个星期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一式四份交由学生本人、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教科部存档。
第十五条 挂科学生的补考要求
凡参与我校合作项目的学生,如有挂科记录,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补考:
(1)出国(境)前在国内清考完所有不及格课程,
(2)出国(境)期学习期间,在出国(境)外院校修读计划之外加修相关课程(相近度不低于70%),以充抵国内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所加修课程应提前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教科部报批并纳入《计划书》。所加修课程的学分认定按照“课程相抵”的原则执行。学生自行负担由此在国(境)外院校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学分认定
学分认定分为“学年相抵”和“课程相抵”两种方式。
(一) “学年相抵”
适用情况:参加我校国(境)外“2+2”、“3+1”、“3+2”合作项目的学生
要求:(1)能够顺利通过国(境)外院校所有应修科目的考试,修满学分,并通过国(境)外院校论文(如有需要)。
“学年相抵”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学生国(境)外成绩单(纸质和电子版)直接归入学生个人成绩单,国(境)外学习的课程不再录入我校的教务管理系统。
(二) “课程相抵”
适用情况:短期交流或者未能顺利完成一个完整学年修读计划的“2+2”、“3+1”、“3+2”项目学生。
要求:(1)所认定科目必须顺利通过国(境)外院校的考试,并获得相应学分。
“课程相抵”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国(境)外院校课程内容与我校就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必修课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度达70%及以上的,课程名称、学分、成绩不变,按专业必修课记录;课程内容与我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必修课课程内容差异较大(相近度70%以下)的,课程名称、学分、成绩不变,课程性质按任意选修课记录。学分互换方案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起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教科部认定。
第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要求
需要在国(境)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可选择下列方式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1.在国(境)外学校教师的指导下、在国(境)外学校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学生需向我校提交其毕业设计(论文)原件、教师评语(有指导教师签名)、成绩单(有校方签章)等材料。经审查符合我校毕业设计(论文)要求者,学校认可其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及学分。
2.参加国内毕业设计(论文)。学生向学院提出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申请,学院将其编入毕业设计(论文)小组,安排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学生应与指导设计教师保持联系,按指导教师要求提交设计(论文)成果,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答辩或者与学院协商返校后再答辩。
第十八条 成绩管理
出国(境)留学学生的成绩单包括我校成绩单和国(境)外学校成绩单两部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教科部负责归入学校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毕业要求
凡参加国际合作项目的学生,申请我校毕业及学位证书者,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核条件按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即必须修满申请专业教学计划内要求的所有必修课程和达到毕业的最低学分要求。国外高校修读的课程学分互认完成后,在学制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学生结业后可向原所在系申请补修并提交论文,一年内成绩合格且论文通过,符合我校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我校当年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条 申请出国(境)留学学生,确认参加该项目后需签署《协议书》。出国(境)留学学生到达驻地后,应于1周内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报到,同时将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留学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学生所在学院需指派相应教师或辅导员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负责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出国(境)留学学生返校后,应立即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报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应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等,安排出国(境)留学学生汇报在外学习的见闻体会,以扩大合作交流项目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出国(境)留学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必须按国(境)外学校要求参加医疗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学生在赴国(境)外学校途中及学习结束返回学校途中发生意外及突发事件,出国(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须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遇不可抗力导致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发生的意外及突发事件,按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处理,我校可应学生要求与国(境)外学校就有关问题进行联络沟通或者协助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附:国(境)外学校等级制成绩转换标准(参考)
接收学校 |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 |
A+ |
100 |
A |
95 |
A- |
90 |
B+ |
89 |
B |
85 |
B- |
80 |
C+ |
79 |
C |
75 |
C- |
70 |
D+ |
69 |
D |
65 |
D- |
60 |
E、F |
不及格 |
广州理工学院
学校办公室020-87478489,招生办公室0-87478449、87478354、87478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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