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转学工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转学工作遵循“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的原则,公开、公正办理。对于违规办理转学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章 转学条件
第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条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报广东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章 转学程序
第六条 转学工作程序
(一)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本校的,应当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由拟转入学院初审后提交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经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确认,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本校学生申请转出的,应当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提供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书面文件,经所在学院同意后交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经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确认,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对拟同意转学的学生,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准予转学。
第七条 本科生申请转学,应按要求备齐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一式四份);
(二)学生转学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章);
(三)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一式三份,加盖学院或者系章);
(四)学生每学期成绩单(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章);
(五)拟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一式三份,加盖招生部门章);
(六)拟转入学校招生部门出具的拟转入专业在学生生源地当年录取分数线的证明(一式三份,加盖招生部门章);
(七)相关证明材料:
1.因病转学的,出具两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一式三份,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2.因特殊困难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学校教务处章)。
(八)拟转入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并加盖院系公章);
(九)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并加盖学校公章);
(十)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一式三份);
(十一)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一式三份,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
(十二)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一式三份,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
如若跨省,以上材料均需多备一份。
第八条 对转入本校的学生,在其手续完成后三个月内,由学校将转学材料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如若跨省转学,经由双方学校同意后,先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再报送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条 批准转入我校学习的本科生,原则上应当在转学文件下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报到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转入本校学习的本科生,应执行转入专业相应年级培养方案,按照培养方案补修规定课程;学生在原学校获得学分的课程,按照本校相关专业培养方案,由转入学院负责认定,教务处负责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在尚未办理完毕有关手续前,应当在原学校继续学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生对转专业工作有异议的,可依照学校学生申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新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上级的新规定为准;如与本校其他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则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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