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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8日 发布部门:教务处 来源: 教务处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条考试违规处理应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学校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和申诉等权利。

    笫四条 对于考试违规的学生,视其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给予以下种类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限内受到处分的,从前一处分解除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学生参加校级考试须带齐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校级以上考试须带齐准考证、学生证和身份证。未按规定带齐证件者,禁止进入考场;已进入考场的,责令其离开考场。

    第七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第八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后再犯的;

    (三)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以及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四)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九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考试结束后拖延交卷且不听劝阻的;

    (二)请人代交卷、代他人交卷的。

    第十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应届毕业生做结业处理:

    (一)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第十一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殴打监考老师或考务工作人员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章 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闭卷考试时,携带手机、非该考试允许的计算器等具有计算、信息发送、接收、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三)将与本场考试有关的内容书写在考场的墙体、桌面、座椅或衣物、肢体上的;

    (四)考试过程中偷录、偷拍试卷,但尚未传播的;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查看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八)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2份以上(含2份)答卷答案雷同而经认定有抄袭的;

    (九)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应届毕业生做结业处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证明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三)抢东、窃取他人考试材料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考试结束后盗走答卷、篡改答案或分数的;

    (六)有影响监考人员正带执行监考任务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言论或行为的。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通讯设备或以其他方式组织团伙作弊的组织者、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盗窃考试试题的。

    第十六条 学生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期间再次出现考试违规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出现考试违规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理程序与申诉

    第十七条 考试违规处理的受理部门

    教务处、二级学院负责考试的组织、监督、管理和具体实施等工作,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一)在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种考试中违规的,由二级学院收集违规事实材料与证据后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受理;

    (二)在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种考试,以及在全国、全省范围内统一进行的其它各类考试中违规的,由教务处受理。

    第十八条 学生考试违规的确认程序如下:

    (一)监考人员发现学生实施了考试违规行为,应收回试卷及物证,终止学生继续参加考试,告知学生考试违规的事实,同时在《考场记录表》及《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中如实记录当事人的姓名、学号及主要情节。

    (二)《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作为认定学生考试违规的依据应由学生本人签字。学生拒不签字的,由2名监考人员在《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上说明相关情况并签名。

    (三)巡考人员发现学生实施了考试违规行为,应当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名。

    (四)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考场记录表》《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当天交到课程所在学院,由课程所在学院送交教务处。

    (五)教务处收到学生考试违规的材料后,应安排专人对学生的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学生本人承认其考试违规事实的,应写出书面检讨,内容包括对考试违规行为的陈述以及学生本人对错误行为的认识。考试违规行为的陈述要清楚、客观。书面检讨由学生本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学生对监考人员认定的考试违规行为有异议的,由教务处、监察室、教学督导室等部门负责人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做好调查记录。调查记录应当写明调查人、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单位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签名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情况,并由2名以上(含2名)调查人员签名,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 学生在考试结束后被发现或者被检举有考试违规行为的,按上述调查程序进行调查后,以调查记录及收集到的证据作为认定学生考试违规的依据。

    第二十条 学生本人不配合调查的,不影响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处理意见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给予处分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记录,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对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教务处应当进行复核,并书面回复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审核学生考试违规相关材料,根据本办法及学生的违纪事实,在5个工作日内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拟定处分决定。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提出,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发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提出,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和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会商批准后,由教务处发文;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由二级学院提出,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核准,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申诉的途径及申诉的期限。

    学生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处分的解除条件及程序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一经查实,学校将宣布证书无效并责令收回、注销证书。

    第五章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归档及学生离校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直接送达学生,并由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受到处分后,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学校档案和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者,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生结业后回校参加结业换证考试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条 考试作弊涉及校外人员,由学校通告作弊者所在 单位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学校组织的国家级、省级考试,学生违规处 理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天院〔2019〕8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