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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理工学院学分认定和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8日 发布部门:教务处 来源: 教务处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落实《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实施《广州理工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深化学分制改革,完善学生评价体系,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开放共享,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和自主发展的需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分认定和转换基本原则

    第三条 学分认定和转换按照“坚持以学习者为中心、坚持以高等学校为主体、坚持实质等效、坚持规范有序、坚持标准引领”的原则进行,为学生提供校内外学习成果转换、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转换的通道。

    第四条 学分认定和转换要保证学生专业知识体系完整性,尽量以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分、学习成果来认定和转换即将学习或需重修的课程学分。

    第五条 原则上学生所学课程与培养方案现有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目标相近,教学课时相当,教学内容相关度在 80%及以上,方可认定和转换为对应课程的学分;课程名称不同或不相近,只能认定和转换为任意选修课。

    第六条 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同等学历的学生,其所学课程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认定和转换为对应的实践技能类课程学分。

    第七条 认定和转换的全部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 50%。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竞赛奖励等成果不得重复转换,以最高级所认定的学分进行转换。

    第八条 课程可按照“一对一”“多对一”或“一对多”进行互认,同时遵循同类课程之间互认的原则,即理论课互认为理论课,实践课互认为实践课;若一门课程既包含理论学时也包含实验学时,可酌情拆分互认为理论课和实验课。

    第九条 学分高的课程可以认定学分低的课程,必修课程可以认定选修课程,主修专业课程可以认定辅修专业课程,反向不可认定;原则上学分少的课程不能认定学分多的课程,但课程名称、性质相同或相似且已修课程学分低于认定课程1个学分(含)以内,则可申请学分认定。

    第十条 学生如发表高水平的科技论文、文学艺术作品、或在国家级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在发明专利及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果、或在创新创业活动中取得突出业绩,经本人申请,学校教育教学与人才培养专门委员会认定,可认定和转换不超过20学分的必修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考研达到当年录取分数线者,其相应考试科目的成绩如有不及格的可以认定为合格。

    第三章 学分认定和转换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学生学习外校课程的学分认定,其修读的课程来源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或辅修课程。

    (二)转学学生在转出本科高校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

    (三)与我校签订了学分互认协议的国(境)内外高校课程。

    (四)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学生于国(境)内外本科高校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

    (五)国家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的课程。

    (六)我校已加入的高校联盟开设的共享课程或经我校认可的网络资源共享课程。

    第十三条 业绩类成果学分认定和转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参加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组织的考试,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

    (二)个人取得学术、职业或其他方面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教师工作室项目、专业竞赛(含体育运动队集训)、创新创业、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文艺创作、论文发表与学术专著出版、课外阅读、学术报告与讲座、劳动教育实践等。

    此类学分除可以按《学分认定和转换课程清单》互认对应课程的必修学分(或限选学分)外,也可以互认任意选修学分,但二者不可重复互认。

    第十四条 各开课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学分认定和转换课程清单》,报教学指导与人才培养专门委员会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第1周,各开课单位必须向教务处报备最新版《学分认定和转换课程清单》;若无报备,则沿用上一学期版本。

    第四章 学分认定和成绩换算规则

    第十六条 校内、外已修读的可互认课程成绩换算规则:

    (一)如成绩为百分制(或等级制能提供百分制成绩证明)则按原成绩录入,百分比则按对应的比值录入。

    (二)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B、C……”等级形式登录,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D

    F

    百分制成绩

    98

    95

    92

    88

    85

    82

    78

    75

    72

    68

    65

    50

    (三)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50”分。

    (四)若有其他计分形式,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认定标准,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校内、外课程互认后,成绩原则上按照被互认课程1:1的成绩录入;多门课程合并互认为一门课程,拟互认课程成绩为原已修的多门课程根据课程学分加权平均计算得出的成绩(每门课程均要求及格);一门课程互认为多门课程,若确实可行,则互认后每门课程成绩均按照该门被互认课程的成绩录入。

    第十八条 以业绩类成果申请学分互认时,如认定项目有具体成绩(或等级),按实际成绩(或等级)登录;如认定项目无具体成绩(或等级),则分别按75分或良好登录成绩。

    第五章 学分认定和转换办理流程

    第十九条 学分认定和转换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第5周至第6周。

    第二十条 学分认定和转换的申请、审批手续均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办理,学生提交申请时必须上传佐证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校内、外已修读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办理流程

    学生按照学分认定和转换基本原则,对符合互认条件的相关课程提出申请,经开课单位审核认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业绩类成果学分认定和转换办理流程

    教务处对照备案的《学分认定和转换课程清单》,对经过以下程序认定提交的学分进行备案登记:

    (一)工作室项目学分由工作室负责人提交,经对应的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认定;

    (二)专业竞赛学分由指导老师提交,经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认定;

    创新创业学分由创新创业学院审核、认定;

    课外阅读学分由图书馆审核、认定;

    学术报告与讲座学分由主办单位审核、认定;

    (六)劳动教育实践学分由劳动教育实践学时认定小组审核、认定;

    (七)其他业绩类成果学分由开课单位审核、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审批人(单位)须严格按照《学分认定和转换课程清单》对学生所提交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教务处定期对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进行抽检、复审。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该学生所获得的相应学分,并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认定审核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结合本办法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