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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4日 发布部门:教务处 来源: 教务处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实施细则》(粤学位〔202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本科各专业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分类。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审定、授予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25 人(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和各学科教师代表为委员人选,委员中至少应有半数以上为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主任委员由校长兼任。委员名单由主任委员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人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担任。秘书处设在教务处,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定、修订和解释学士学位审议和授予工作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工作细则;

    (二)审定新增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

    (三)指导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

    (四)审查和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

    (五)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履行本学院学位评定的职能。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分别由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兼任。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关学位评定的日常工作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审批本学院相关学科、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审查、提交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各类工作会议由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所作出的决议须得到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八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被授予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条件: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品德端正;

    (二)学术水平标准: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环节,达到毕业要求总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GPA)达到2.0及以上。

    第九条 经学校同意修读辅修学士学位者,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证书管理按照《广州理工学院本科生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因违规违纪受到处分且毕业前仍未解除处分者,或虽取得毕业总学分、但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2.0者,不授予学士学位。这两类学生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以第一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

    (二)在毕业时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研究生考试并被录取者、或者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公务员考试并被录用者、或者入伍服兵役者、或者参加“三支一扶”与支援西部者等;

    (三)在学科竞赛或者课外科技文化活动中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仅指个人或5人以内的团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党团组织或学术机构的表彰、奖励)。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照本细则第八、九、十条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术水平和条件,同时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送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复核,由学位 评定委员会秘书处统一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第十二条 如审核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情况说明及初步 处理意见,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查、确定 授予各专业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 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者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向全校公布,并组织有关人员制作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向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备案,并将当年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材料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十七条 学生如果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可通过下列程序进行申诉: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本人在公示期间写出书面申请书,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向分委员会主任及有关成员了解情况,并认真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查。若认为无复议的必要,可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则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给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审批。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并作出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就复议情况作介绍,由到会委员重新审核,对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应在复审结束3天内将复议结果回复申请人。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后的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查询工作,由学校档案室负责办理。

    第十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将撤销所授学士学位,并将视情节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一律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广州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批准,报省学位办备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的新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上级的新规定为准;如与本校其他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则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1级及以后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2018级、2019级、2021级学生参照执行。继续教育学生另行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