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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理工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4日 发布部门:教务处 来源: 教务处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尊重学生个性发展、自主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对学生转专业工作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条件明确、程序规范,转出无限制,转入有要求”,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稳定。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申请转专业者,在4年标准学制内,可于第1~3学期的期末根据本细则递交申请,经学校审批,给予转专业。学生自愿延长学习年限,可适当放宽转专业时间限制,但在校期间转专业不超过2次。

    第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调整专业时,允许在读学生转入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五条 学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转专业更能发挥其兴趣或特长者;

    (二)入学后因伤病、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休学创业或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如免试生、专升本、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第二学士学位等不能申请转到统招专业;

    (二)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三)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

    第七条 录取为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入学后只能在艺术类专业内转专业。

    第三章  转专业时间和程序

    第八条 转专业受理时间为每学期期末。

    第九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教务处发布通知启动转专业工作;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填写《转专业审批表》,连同相应的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本人所在学院初审,初审通过后由所在学院汇总后分送各有关学院;

    (三)各接收学院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确定拟同意转入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四)教务处对拟同意转专业学生进行汇总复审,报学校转专业专项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在学校网站上对拟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学生,由学校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六)各学院收到学校同意转专业的正式文件后,通知相关学生并做好相应的转专业后续工作。

    第四章  转入学生管理

    第十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其学籍纳入转入学院统一管理,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由转入学院负责。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以前已修读并通过考核的课程,如果与转入专业要求修读的课程在学分数和学习要求上相同或相近,经课程所属单位和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申请免修;其余已修读的课程学分可申请认定转换为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的课程和学分认定由学生转入学院负责,并应在学生转入该专业的一月内完成。转专业学分认定后,学生应补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要求的、但在原专业未修读的课程。

    第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习费用按学校学分制收费的有关规定予以缴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指导学生切实做好自身学业规划,慎重申请转专业。学生由于个人原因放弃转专业,须在转专业名单公示期结束前向学生原学院申请放弃转专业,经转出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并经教务处批准后不再转出;公示期结束时未申请放弃转专业的,学生须到新转入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学生对转专业工作有异议的,可依照学校学生申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新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上级的新规定为准;如与本校其他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则以此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普通高考录取的本科生。专升本学生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