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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生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8日 发布部门:教务处 来源: 教务处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人才培养体系,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加强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粤学位〔20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在本科学习阶段,主修本专业的同时,修读另外一个专业的课程,达到要求者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辅修学士学位是指在本科学习阶段,主修本专业的同时,修读另外一个学科门类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要求者,可获得另外一个学科门类专业的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的设置

    第三条 学院申请开设辅修专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学院该专业已有2届及以上本科毕业生;

    (二)师资及其他教学条件满足开展辅修专业教学要求;

    (三)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对照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了科学的辅修专业培养方案;

    (四)报经学校审核同意。

    第四条 学院申请开设辅修学士学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学院该专业已通过学士学位授权评估且已有2 届及以上本科毕业生;

    (二)师资及其他教学条件满足开展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要求;

    (三)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对照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了科学的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

    (四)经学校同意并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备案。

    第三章 课程设置

    第五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应该包括该专业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在内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55学分左右,课程教学及考试要求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

    第六条 辅修学士学位的课程设置应包括该专业全部主干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65学分左右,课程教学及考核要求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

    第七条 学生参加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学习,如辅修课程与其已通过的主修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经学生本人申请、开设学院认定、教务处审批后可以免修。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八条 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的教学工作纳入教务处统一管理,开设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一)教务处负责全校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的统筹管理,包括日常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资源调配、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审核等。

    (二)开设学院负责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的招生宣传、组织报名以及日常教学的组织与管理,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的制订、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安排、学生成绩管理、档案归档等。

    第九条 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课程教学于大学二年级第1学期开始实施。开设学院可根据选读的学生人数,自行确定辅修的教学形式。

    (一)学生人数较少的,可采用随现有课程教学班上课的形式。

    (二)原则上学生人数达到15人的(艺术类达到10人的)应单独编班,并报教务处统一排课,统一安排考试。

    (三)个别特殊课程经开设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可采用网络课程自学或"以考代修"形式修读。

    第十条 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原则上安排在周六、周日集中上课;在学校教室、实验室等资源充足的前提下,也可以安排在除主修专业课程以外的时段上课。

    第五章 辅修条件与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辅修学习的本科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身体健康,学有余力,原则上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应达到 2.0及以上,无挂科现象。

    第十二条 开设学院应根据学生辅修需求、师资力量及教学资源,确定开设专业和可接收名额,制定学生申报的基本条件和遴选办法,报教务处审批后公布。

    第十三条 学生只能申请参加一个本科专业的辅修学习,并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开设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开设学院应根据招生计划,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查、测试,以确定同意参加辅修学习学生名单,并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备案。

    第六章 辅修注册与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均实行学分制管理,其收费标准根据《广州理工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辅修学习,应依据培养计划修读学分按年度缴纳辅修费用,并凭缴费收据到开设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辅修各项费用支出包括教师授课课酬、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费用,均从学生缴纳的辅修费用中列支。辅修课程按100元/标准学计算课酬,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及考务工作量的计算按学校主修专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如中途退出或未能完成所修学分,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章 辅修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辅修学习必须在主修专业弹性学习年限内完成。

    第二十条 开设学院必须建立参加辅修学习学生档案,包括∶

    (一)辅修学生学习审核录取花名册;

    (二)辅修学生学习成绩档案(包括课程考核原始成绩单及个人各学期辅修学习成绩总表);

    (三)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资格审核汇总表。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辅修学习,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其他教学环节,并参加期末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 当主修专业和辅修课程考试出现冲突时,学生应向辅修课程所在学院申请缓考,报教务处审批,由辅修课程所在学院另行安排课程考试时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辅修学习过程中出现主修专业课程学分低于有关要求时,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应及时给予相应的成绩预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自愿退出辅修学习的,须由本人提交申请,经开设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其已取得辅修课程学分可申请转换任选学分。

    第八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开设学院依据培养方案及相关教学管理文件对辅修学生的学业进行审核,报教务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符合条件者颁发学校自主设置的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辅修学士学位只能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证书不能进行电子注册。

    第二十七条 不能按期取得主修学士学位者,不得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须获得主修学士学位证书后再予以申请发放;学生如主修专业学业结束,辅修学习同时终止。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开设学院应加强对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的管理,确保教学质量,杜绝违规办学行为;任何学院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同意和接收学生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须加强对开设学院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办学、降低教学质量等违规行为,及时提出警告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直至撤销其开办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1年招收修读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开始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本科双专业、双学位修读管理办法(修订)》(天院〔2016〕6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