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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0日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与教学相关的当事人在所承担的教学及相关工作中违反教学工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未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三类: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类(C)。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三级: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较大教学事故(Ⅱ级)和一般教学事故(Ⅲ级)。具体认定标准见《广州理工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附件1)。

    教学事故处理实行记分制,即一次Ⅲ级教学事故记3分,一次Ⅱ级教学事故记6分,一次Ⅰ级教学事故记12分。记分周期为一个学年度。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教学事故情况受理和认定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承担。

    第六条 教学事故受理和认定程序如下:

    (一)告知

    教学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教务处,教务处向当事人及其所在学院(单位)下达告知书。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当事人违规、违纪行为三天内知情不报的,将列为连带教学事故责任人,并按同级事故处理。

    (二)调查

    教学事故的调查核实工作由当事人所在学院(单位)承担。调查核实的结果需经学院(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行政会议审议,并提出教学事故级别认定的建议。

    当事人可就教学事故提供书面说明,以作为调查核实的参考材料。

    (三)审理

    由教务处、人事处、监察室、工会、教学督导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审理工作小组,对学院(单位)教学事故的调查及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和审理,确定教学事故的级别。

    第七条 审理结果为Ⅲ级、Ⅱ级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八条 审理结果为Ⅰ级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具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申请复议。

    复议结果和审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学校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最终认定后,由教务处将相关材料移送人事处、监察室,由人事处、监察室据本办法及学校其他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条 对教学事故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一)通报批评。发生Ⅰ、Ⅱ级教学事故,对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发生Ⅲ级教学事故,在责任单位内部通报。

    (二)扣减责任人绩效工资(当月扣除)。每发生一起Ⅰ级教学事故,扣减责任人绩效工资1000元;每发生一起Ⅱ级教学事故,扣减责任人绩效工资600元;每发生一起Ⅲ级教学事故,扣减责任人绩效工资300元。

    (三)取消责任人责任认定所在学期教学质量奖评价资格。

    (四)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教学事故的行政处分如下:

    1.事故分累计6—11分时,给予警告处分。

    2.事故分累计12—17分时,给予记过处分。

    3.事故分累计18—23分时,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4.事故分累计24分及以上时,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属于教学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自查自纠发现的,对责任人的认定程序与处罚措施不变,但对此类教学事故不计入该单位学年教学评价指标考评体系。

    第十二条 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在接受事故调查时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妨碍学校有关部门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的,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做出正式处理决定时,不得因当事人的正当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第十四条 因教学事故对学校造成财产损失的,学校保留对事故责任人的追诉权。

    第五章  教学事故通报的送达及申诉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通报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送达责任人本人签收;若遇责任人拒绝签收,则采取公示方式送达,公示满5个工作日生效。

    第十六条 责任人对教学事故认定或处理有异议,可在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通报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由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根据我校《教职工申诉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教学事故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因见义勇为、不可抗力等造成影响教学秩序的事件,不属于教学事故。教职工如遇急病、交通意外、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有可能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时,应及时向本单位分管教学院长请假并告知教务处备案,同时通知相关班级学生干部,采取补救措施,降低、消除不利影响。事故责任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教学秩序未造成影响的,可以免于处罚。

    第十九条 教职工违反教学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学校形象和声誉的,给予Ⅰ级教学事故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辞退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列举未尽的教学事故,参照本办法中相近的教学事故等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的新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上级的新规定为准;如与本校其他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则以本办法为准。原《广州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广州理工〔2021〕24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