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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理工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8日 发布部门:教务处 来源: 教务处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是对教师课程教学进行的评价,是教育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课程教学水平和质量,强化内涵式建设,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教学质量评价遵循“以评促教、以评促改、以评促学、重在提高”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类评价、教学相长”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的组织、周期、对象和范

    第三条 评价的组织

    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在学校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领导下进行,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价的周期

    每学期期末对本学期的课程教学质量开展1次评价。

    第五条 评价的对象

    承担全日制本科课程教学任务的专职教师、双肩挑教师、兼课行政教辅人员、外聘教师。

    第六条 课程评价的范围

    (一)当学期按教学计划开设的所有全日制本科课程(毕业实习、毕业论文除外)。

    (二)重修课程、辅修课程、考研辅导课程、教学进程中后期承接的课程、由两个以上(含两个)教师共同承担一个教学班教学任务的课程只进行评价,不纳入综合评分评级。

    第三章 评价的指标

    第七条 依据课程类别,建立理论课、实践课、体育课三种评价指标体系,具体评价指标见附件1-4。

    第八条 理论与实验一体化的课程可参照理论课评价指标或实践课评价指标,具体由课程所在学院的院长决定。


    第四章 评价等级及比例

    第九条 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分五个等级,详见下表:

    序号

    评价等级

    等级分布占比

    基数范围

    1

    优秀(A)

    15%

    本学院(或本系列)参评教师总数

    2

    良好(B)

    20%

    3

    中等(C)

    40%

    4

    合格(D)

    20%-25%

    5

    基本合格(E)

    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最终得分相对较低,且排名在本学院(或本系列)后5%,或出现“第十四条”认定的情形。

    6

    不合格(F)

    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最终得分相对较低、学生意见较大,且排名在本学院(或本系列)后5%,或出现“第十四条”认定的情形。

    备注:双肩挑教师、行政兼课教师及外聘教师纳入其课程所在学院总体排名,指标另计,不占用专职教师指标。


    第五章 评价的实施

    第十条 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由学生评价、教学督导评价、专家组评价三部分组成,其评价比重分别为70%、15%和15%。

    (一)学生评价

    学生评价由学生通过网上评教的形式完成。每学期期末第17周,教务处组织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对当学期所修读全部课程的教学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二)教学督导评价

    教学督导评价由教学督导以随堂听课、教学资料检查的形式完成。每学期第17周将评价结果交教务处。

    (三)专家组评价

    专家组评价由学院组建的评价团队(含院长、副院长、系主任、教师代表)和校外特邀专家组成,以随堂听课、教学资料检查的形式完成。每学期第17周将评价结果在本学院公示3天无异议后交教务处。

    第十一条 若教师在同一学期开设多门课程,则该教师最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分数为这些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总分的平均值。

    第十二条 教务处在每学期第19周结束前,统计每一位任课教师的最终评价分数,并将评价分数返还至教师所在学院,学院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比例确定每一位任课教师的评价等级,经院长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 教务处汇总当学期全体任课教师的评价等级,经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批准后,在全校范围内公布“优秀”和“良好”等级的教师名单。

    第十四条 几种特殊情形

    (一)因师德师风问题,受到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者,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二)因个人原因,一学年教学工作量未达到人事处规定的最低要求者,直接认定为“基本合格”。

    (三)一学期因个人原因调停课超过3次者(因公调课和不可抗力除外),不得评价为中等及以上;一学期因个人原因调停课超过5次者,认定为“基本合格”。

    (四)涉及到教学事故的情况

    教师违反教学纪律一经核实,除按照我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对其学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处理如下:

    1.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学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2.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学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直接认定为“基本合格”。

    3.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学期的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最终分数扣除3分。

    上述情况认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人员不受比例限制。

    第六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与处理

    第十五条 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应用

    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教师的年终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与聘任、课程教学质量津贴系数、与教学有关的各种奖励以及教师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一学年内两个学期的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分数之和位列本学院(或本系列)第一的教师,学校对其颁发“教学质量标兵奖”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学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者,学校对其颁发“教学质量优秀奖”“教学质量良好奖”证书。

    (三)一个学年内,任一学期的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级,本学年绩效考核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四)一个学年内,两个学期的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者,学校视情况考虑对其采取停课一学期进行整改的措施;学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者,下一学期不再安排课程教学任务,学校对其进行培训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被安排教学任务;如整改后仍不称职者,学校可以予以换岗或者解聘。具体培训整改管理办法另行发文。

    (五)外聘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自下一学期起学校不再续聘其上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申请休学、免听、免修或旷课学时超过本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学生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教学质量评价。

    第十七条 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者,应积极主动参与校内外举办的有关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教学方式方法培训等教师教学发展活动;学院也应及时诊断该教师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沟通与帮扶。

    第十八条 一学年内,在非课堂教学的其他教学工作中获得突出成绩的,可不受本办法条款限制,经教务处组织教育教学与人才培养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报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确定最终等级。

    第十九条 各学院和人才培养试点改革单位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教学质量奖评价办法》(天院〔2017〕1号)及与本办法冲突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表(理论课类,学生用)

    附件2.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表(实践课类,学生用)

    附件3.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表(体育课类,学生用)

    附件4.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表(教学督导、专家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