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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6日 来源: 学校办公室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学校《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凡属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二章  会议内容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研究贯彻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研究提出学校章程的修改建议;

    (三)研究决定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研究决定校园维稳及风险防控;

    (五)落实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六)研究解决教代(工)会提出的涉及师生重大利益的提案。

    (七)研究决定其他学校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校长或党委书记根据学校重大事项提议召开党政联席会议。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党办、校办主任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研究确定。

    第六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研究协商确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

    第七条  根据议题内容,涉及党的建设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由校长主持会议。

    第八条  确定的议题及需要讨论的材料,原则上要提前通知参会人员,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得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的,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会后,主持人应及时向缺席成员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十条  健全党政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党政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党政正职沟通交流制度。涉及人事、经费以及单位发展等重大问题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会前党政主要领导要充分进行沟通酝酿,达成一致。对分歧较大的议题,不得上会讨论表决,要进一步调研,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后再上会讨论。

    第十一条  建立学校领导、专家、群众民主决策机制,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学术组织、群众组织的监督审议等作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要议题前,应广泛听取和征询教职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提请审议的议题,一般先由提议人就议题进行说明。提议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并研究有关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提出解决所议事项的建设性意见和方案,供会议讨论和决策参考。与会者在讨论议题时要充分讨论,表决事项时要有明确态度。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对某个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

    第十四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个人应坚决服从执行。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行动上必须顾全大局,认真执行会议决定,并应当以会议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五条  要维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学校党政领导要带头执行,并根据分工,督促有关人员认真组织落实,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做好指导、督办、协调工作。

    在执行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如出现新问题需改变原决定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应视需要适时向有关人员传达或通报。会议要求保密或暂缓公布的研究决定,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

    第十七条  党办、校办主任负责会务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要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会签后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成员有利害关系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办、校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