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学校《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凡属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二章 会议内容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研究贯彻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研究提出学校章程的修改建议;
(三)研究决定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研究决定校园维稳及风险防控;
(五)落实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六)研究解决教代(工)会提出的涉及师生重大利益的提案。
(七)研究决定其他学校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校长或党委书记根据学校重大事项提议召开党政联席会议。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党办、校办主任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研究确定。
第六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研究协商确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
第七条 根据议题内容,涉及党的建设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由校长主持会议。
第八条 确定的议题及需要讨论的材料,原则上要提前通知参会人员,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得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的,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会后,主持人应及时向缺席成员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十条 健全党政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党政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党政正职沟通交流制度。涉及人事、经费以及单位发展等重大问题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会前党政主要领导要充分进行沟通酝酿,达成一致。对分歧较大的议题,不得上会讨论表决,要进一步调研,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后再上会讨论。
第十一条 建立学校领导、专家、群众民主决策机制,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学术组织、群众组织的监督审议等作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要议题前,应广泛听取和征询教职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提请审议的议题,一般先由提议人就议题进行说明。提议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并研究有关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提出解决所议事项的建设性意见和方案,供会议讨论和决策参考。与会者在讨论议题时要充分讨论,表决事项时要有明确态度。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对某个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
第十四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个人应坚决服从执行。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行动上必须顾全大局,认真执行会议决定,并应当以会议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五条 要维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学校党政领导要带头执行,并根据分工,督促有关人员认真组织落实,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做好指导、督办、协调工作。
在执行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如出现新问题需改变原决定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应视需要适时向有关人员传达或通报。会议要求保密或暂缓公布的研究决定,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
第十七条 党办、校办主任负责会务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要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会签后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成员有利害关系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办、校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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