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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1日 来源: 学校办公室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学校领导班子议事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广东教育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议事范围及规则

     

    第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根据职责主持召开的贯彻落实上级指示、董事会决定,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重要问题的工作意见或方案、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工作,支持配合党委工作的会议形式。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出席,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工会主席依据议题内容需要列席;根据议题需要,经校长同意,可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学校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提出,学校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汇总报校长确定。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个星期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实际到会的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开会。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并决定学校贯彻执行上级重要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

    (二)组织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改革事项、以及年度行政重点工作计划等事项,经审定后,提请董事会批准。

    (三)组织拟订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经费筹措、大额资金使用、重要资源分配、重大基本基建等方案,经审定后,提请董事会批准。

    (四)组织制定内部机构设置和实施方案,经审定后执行;按照学校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决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行政序列负责人。

    (五)研究制定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经审定后执行。

    (六)研究决定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改革举措。

    (七)研究决定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事项;其中,重大合作项目方案,经审定后,提请董事会批准。

    (八)研究决定日常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事项。

    (九)研究决定需要支持配合党委决策的重要工作事项。

    (十)研究决定其他需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师生员工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意见。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一)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校长缺席时,由党委书记、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和党委书记同时缺席时,一般不召开校长办公会议。

    (二)校长办公会议实行一事一议。议题提出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必要时相关部门负责人作补充性说明,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必要时可对相关议题进行说明。

    (三)校长办公会议实行充分讨论基础上的校长决定制。出席会议人员对议题有表决权,列席参会人员对议题无表决权。经充分讨论,取得一致或相对多数的意见后,由校长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其中需要落实或者办理的事项,应明确主办、协办负责人,及完成时间等。

    (四)会议主持人对少数会议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给予充分尊重和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一般应暂缓形成决议或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在特殊情况下,校长可作决定,或将争议议题提请董事会决定。

     

    第三章  会议筹备及会前论证

     

    第四条  议题提出人需将已确定的议题材料提前2天交校办汇总,议题材料包括议题文本、要求列席的单位名单等内容。

    校办汇总议题材料后,提交校长决定议题。议题确定后,由校办筹备会议。其中,行政序列干部议题由人事部门筹备;监察议题由监察部门筹备。

    第五条  议题提出人提交的议题材料要简明扼要,突出主题,要着重汇报需会议决议的事项,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或两个及以上方案,供会议研究决策。

    议题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议题,提出人须在会前与其他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充分协商,意见基本一致后,再提交会议讨论。经过协商仍不一致时,提出人在会上要将不同意见及理由如实汇报。按照会议议事范围规则,重要议题应事先与校长沟通交换意见。不成熟的议题不得提交会议研究。

    第六条  传达上级文件、会议、领导人讲话精神的,要提出贯彻落实意见。通报性事项的,要明确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办法。

    第七条  对需要讨论的议题,校办应提前将议题和会议材料送达与会人员,重要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以便参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行政序列干部选任工作议题人事部门在会议上提供材料。

    教职工违纪处分工作议题由监察部门在会议上提供材料。

    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需由学校决定的学术事务方面的重大事项,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决策前须征询学术委员会意见。

    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大多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办事机构审议,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

    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大多数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学代会、共青团意见。

    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措施、大额资金使用项目、大额资产处置等事项,决策实施前,议题提出人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涉及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必须经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上会材料须同时附上相关咨询意见书。提请会议讨论的各类合同、协议须同时附上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  会后执行及监督

     

    第八条  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决议,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保证决定的事项贯彻落实。

    第九条  校办负责具体督办和反馈。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落实,除另有时间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反馈给校办。学校监察部门、董事会绩效评估与考核部门根据职责权限,有责任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办公会议决定的,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问题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以及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失误的,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明确集体责任或个人责任、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按照上级和学校问责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依纪予以追究处理。

    第十一条  决策执行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对决策作出调整和改变的,班子成员可提请复议,校内各单位提议的,须填写决议复议申请表,向校办提出,由校办征得相关校领导同意后,由相关校领导提出复议建议议题;复议建议议题应以书面形式报校长;校长接到复议建议议题后,应及时征求班子成员意见,经多数出席人同意后,复议建议议题可提交会议审议。

     

    第五章  会议纪律及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校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因故请假的校领导如有紧急议题,可视议题内容委托校长或分管校领导提出。其他出席人员及列席人员请假,由校办汇总后向校长报告。

    第十三条  议题原则上由提出人进行说明,提出人须对所提议题作充分准备,根据需要可请相关单位人员列席会议,对该议题进行说明;根据议题要求列席的人员,要掌握本部门对涉及议决事项的意见情况,并提前在规定地点候会,会前和会上不得擅自分发材料。

    第十四条  会议汇报材料按内部文件管理,会后由校办负责收回,其中涉密材料由分发单位负责收回。会议由校办作会议记录,其中,研究行政序列干部选任议题的,由校办和人事部门分别作会议记录;研究教职工处罚的,由校办和监察部门分别作会议记录;研究学生处罚的,由校办和学生部门分别作会议记录。会议原始记录应归档,会议议定事项要形成纪要,送党委书记会签,由会议主持人审批签发。

    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会议一般不允许临时动议。禁止研究行政序列干部问题临时动议;禁止研究“三重一大”问题临时动议。

    第十六条  有关议题涉及本人或亲属的,按规定应当回避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校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0月9日印发的《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天院〔2016〕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