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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1日 来源: 学校办公室 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水平,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若干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的意见》精神,依照《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章程》,结合《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学校领导班子行为规则》《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及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基本原则

    学校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行严格的程序管理,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民主和规范。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凡属学校“三重一大”事项,严格执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又要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二)坚持依法依纪依规决策的原则。决策行为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贯彻落实上级要求,要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自觉接受师生监督;对决定的学术事务方面的重大事项,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决策前须征询学术委员会意见;对涉及关系重大的决策、改革措施、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等事项,决策实施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对涉及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必须经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切实保证决策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定

    (一)重要干部任免及人事安排等事项

    1.属学校机构、岗位设置与调整及人员编制事项,统一归口人事处审核。人事处拟订审核后,由分管人事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属教学科研机构设置与调整事项,由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提出,会商人事处提出建议方案,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论证,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分管发展规划校领导与分管人事校领导协商一致后,共同向校长办公会提出议题。

    原则上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工作时涉及到机构、岗位、编制变动问题的,一律不作临时决议。由相关单位提请人事处审核后,分管校领导提交会议再作正式决议。

    2.干部选任及行政负责人聘任事项。面向学校的各级各类干部的选任与管理,按照干部人事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实施。

    在机构设置和编制范围内,外籍、校外、校内等人员担任教学、科研、教辅及附属单位行政负责人的选聘和管理,归口人事处负责,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实施,由人事处发文聘任。

    在机构设置和编制范围内,校内人员担任党务工作负责人的选聘和管理,归口组织部负责,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实施,由组织部发文聘任,送人事处备案确认。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人事处可以核准二级单位各类助理岗位,其选任和管理由各二级单位负责,报人事处备案,助理岗位的津贴补助由人事处统一核发。助理岗位人员的工作资历,在学校选任相关干部时,承认其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

    (二)预算与资金安排的事项

    学校所有经费安排均须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管理。学校预算由各学院、各单位、各部处按权限提出,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由财务处编制预算方案,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学校研究通过后,报董事会决定。

    凡属涉及经费预算的议题在学校决定前,需征询财务部门意见,并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或分管事项校领导与校长沟通决定。

    对国家和广东省政策性规定的用于教职工和学生的人员费用,在会商财务部门后,由分管校领导直接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涉及校园政治安全和生产安全及突发事件所需的经费,由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校领导直接向学校决策机构提出。

    学校经费使用支出按照《学校经费支出审批办法(试行)》执行,采取“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经费审批权限分级审批,分管校领导对归口管理部门的经费使用负总责。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董事会绩效评估与考核部门对经费使用绩效进行评估考核。

    (三)重大项目及重大投资

    1.重大项目或重大投资支出管理

    重大项目或重大投资支出包括:基本建设工程(如房屋建筑物、基础设施、水电增容等)支出;不动产购置支出;房屋、道路等校园项目基础设施的修缮及改造支出;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管网及电信设施的维修维护支出;图书、网络、数据库软件及交通消防等大宗物资及设备设施采购支出;物业、安防、绿化、保洁、餐饮等重大招投标支出;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审定。

    项目支出实行“先立项,后预算,再支出”的管理原则,建立“学校发展建设项目库”。严格按照“申报受理、必要性审议、方案设计及论证、概算编制及审查、立项批复、项目入库”六个基本程序完善项目遴选工作。归口职能部门负责落实项目建设方案的设计和论证,编制项目概算;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必要性审议,审查项目概算;财务资产部门负责日常的项目申报受理和项目入库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复立项项目。

    校级预算经费安排的一次性专项项目,统一按照“择优、择急、择需、择特”的原则从已经入库的项目中筛选,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已纳入“项目库”储备的一次性专项今后年度预算中优先安排,原则上不必重复申报。因突发性因素或临时性应急支出需学校先拨付经费的,应及时申请入库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常规性工作不需纳入“学校发展建设项目库”。

    2.大额度资金采购项目(含货物、服务)的决策程序

    使用学校经费实施大额度预算资金采购的,严格按照学校重大项目支出管理制度执行,由校长办公会决定。使用学校二级单位自主支配的经费采购的,严格执行《天河学院二级学院包干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由二级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使用纵向或横向科研经费采购的,严格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由二级学院和科研处会商决定。

    各级各类采购,均需依据程序实行项目论证,论证内容必须包括购置理由、配套环境和使用条件、安全风险、预期成果和效益预测、资源共享、维修和维持经费、项目范围和配置清单、使用功能和关键参数、建设概算、可选供货商情况。论证审批表必须注明项目总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实际使用人、项目所在单位分管教学或科研副院长(依据经费来源分管)、院长的签字。论证报告、会议审议的结果应在校内网站上公示。学校审计、监察部门和董事会绩效评估与考核部门要及时跟进,加强监管。

    项目单位将论证报告和相应的采购计划一并提交给教育集团采购部门,教育集团采购部门汇总各单位的项目采购计划和论证报告,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执行。使用学校经费实施大额度预算资金采购的重大项目的,按照有关规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3.基本建设项目以及重大修缮项目

    学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新建、改建及扩建)、房屋修缮项目(维修、改造及装饰)归口管理部门为总务保障工作部。项目经费预算要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管理使用。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屋修缮项目分别由总务保障工作部、发起单位负责编制方案,提交教育集团报价,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经校长办公会决策。重大投资的基建项目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策,报董事会批准。重大基建项目或学校没有类似经验的基建项目,应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意见。涉及教职工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项目,还须征求校教代会、学代会意见。

    二级单位提出使用学校统筹专项经费的房屋修缮项目,由二级单位向总务保障工作部提出申请,纳入校级一般公共预算申报,按程序审核通过后列入学校年度一次性专项预算。

    (四)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1.全校接受捐赠的资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均纳入学校教育发展基金统一管理,实物由财务资产处负责管理,达到固定资产金额的,办理固定资产账卡后,再移交使用单位,按相关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学校对外捐助,由承办单位提议,征求经费(实物)主管部门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核,向学校决策机构提出。

    3.涉及与地方政府进行全面战略合作的,由职能部门提议,学校组织前期考察后提出动议,经学校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

    4.学校经营性活动。学校的总务后勤经营性资产,依照程序统一委托教育集团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学校通讯网络对外合作和项目建设招标由信息化办公室统一负责。学校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对外合作,有经济往来的,须经学校批准,收益分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开展经营性、出租、出借及各类投资活动。学校对所有经营性收入,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规定,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要程序

    (一)立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围绕学校事业发展相关事项提出建议。各单位需提请学校决策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相关职能部门立项,各职能部门依照学校总体规划及部署进行审核立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二)前期论证。按照职责分工,学校重大决策事项在分管校领导的牵头下,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在充分调研、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根据学校办公会议规定,重大复杂事项的解决方案应有多个可选方案提供学校决策。

    (三)审议。学校重大决策方案分别提请常设议事机构商议;涉及资金安排的纳入学校预算,决策前需征询财务部门意见;涉及法律法规的制度事项及相关合同、协议、备忘录,经学校依法治校办公室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决策内容的不同,决策前分别提请学术委员会、教代会、学代会审议或征求意见;论证及审议过程提请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董事会绩效评估与考核部门提前介入,主动接受其监督。

    (四)确定议题。凡提交学校决策的事项及解决方案,须经分管校领导审阅认可。各分管校领导应在会前提前提交议题,同时提交相关报告材料、审议意见或法律意见书。涉及重大发展规划、重要制度,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政策,必须提交征求意见的详细说明。

    校长、党委书记分别确定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的议题;校办、党办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并提前将重大事项的议题材料、会议文件送给与会人员充分酝酿。

    (五)集体决策。学校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之间决策前坦诚交流,确保决策会议顺利召开;在酝酿过程中,如意见分歧大的问题原则上不仓促上会。会议讨论中,要特别注意听取持不同意见的少数人的意见,主要负责人在意见分歧大的问题不急于决策,在充分表达意见和讨论后,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党委会议工作制度等做出会议决定。校办、党办、纪委、监察部门、依法治校办公室、教代会负责人依据议题需要列席决策过程,主动说明决策相关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选拔任免重要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研究决定前征求纪委、监察部门的意见。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需要公示的事项,要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执行决策。校领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承办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按照会议执行通知单要求,及时将执行结果回复校办、党办。周期较长或跨年度的工作,应每个季度向学校决策机构报告执行情况。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于重大事项和紧急事项,校办、党办要及时发出督办通知书。

    (七)评估及修正。重大决策实施后,要分别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独立的专家组对决策效果进行评价。对决策中出现的问题,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提出,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商解决。如遇到无法执行的情况,确实要修正学校决议的问题,要及时提请分管校领导提出复议。需要复议的事项按照《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执行。

    以上规定各部门须在本部门工作细则或办事程序中予以明确,各二级单位参照本细则要求细化落实内部决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