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选优秀毕业生工作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激励当代大学生报效祖国、服务人民的一项重要措施,更是引导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向社会推荐优秀人才的需要。
第一章 评选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评选对象为我校在籍应届毕业生。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处分;
(二)就业态度端正,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个人成长与事业发展的关系,主动积极到基层就业;
(三)崇尚科学,勤奋学习,有远大理想和求实进取精神,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各科学习成绩优异,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实习成绩优良;
(四)有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积极参加体育运动,体能测试达标;
(五)符合毕业条件并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六)有下列条件之一者,按照顺序优先考虑:
1.考取国内硕士研究生者;
2.在校期间荣获过省、市级各类评比、竞赛三等奖以上者;
3.获得三次及以上校级奖学金者;
4.获得两次校级奖学金者;
5.积极参加学校的教学、集体活动及社会实践,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者。
第二章 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三条 评选原则: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本人实事求是地提交入学以来的个人总结;
(二)班级根据评选条件进行民主评议,拟定初选名单;
(三)各二级学院评比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符合评选条件的毕业生确定人选,并将初审结果公示三个工作日,待无异议后将《优秀毕业生申请审批表》、《优秀毕业生汇总表》及获奖证书复印件一并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根据二级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五个工作日,待无异议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五条 学校为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相关资料放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学校将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广州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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