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促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我校依据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所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
第四条 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有关信息公开须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扰乱教学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须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我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党政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党建工作:基本情况,重大决策,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
(三)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招生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
(六)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
(七)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八)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
(九)各类教育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十)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十一)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二)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的管理制度;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学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的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及方式
第九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职责如下:
(一)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的信息;
(三)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七)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机构设在学校保密办公室,由其负责具体审查和指导各部门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可通过学校网站、OA系统、校报、校内广播等媒介以及大事记、会议纪要、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建立链接,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办公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学生事务工作部和发展工作部负责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形成或者获取信息后,须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范围;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须报请学校办公室审定。
第十六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形式)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院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告知申请人该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八条 学校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九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我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办公室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按规定及时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委办公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做好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的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1月印发的《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天院〔2015〕10号)废止。
广州理工学院
党政办公室:0752-7812668 招生办公室:0752-8912668
粤ICP备2020085089号
粤公网安备 440111020034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