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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16日 来源: 学院办公室 字体大小: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章程

    (2014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和“科教兴粤”战略,保证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印发< 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英文名:Tianhe College of Guangdong Polytechnical Normal University),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太三路638号,学院是由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申请、广东民建实业有限公司出资、国家教育部批准,广东省民政厅注册成立的独立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从事非营利教育服务活动的民办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院办学宗旨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管理学校,充分利用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的教育教学资源和广东民建实业有限公司的财力资源,努力为广东的经济发展培养理论知识扎实、动手能力强的高素质本专科技术人才。

    第四条 学院属独立学院,申办方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负责学院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估;并对天河学院的教学和管理负责,并保证办学质量,充分发挥其智力、人力资源优势,切实加强独立学院的教师和管理队伍建设,建立比较完善的教学水平监测、评估体系,保证天河学院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广东民建实业有限公司保证提供天河学院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特别是确保后续资金的投入。

    第六条 天河学院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学院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及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办学定位与办学规模

    第八条 学院的办学定位: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将办成一所以工科为主,经济、管理、文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立足广东,面向华南,为区域产业转型和经济发展服务,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术人才为目的的本科院校,整体水平居全省同类独立学院前列的教学型学校。

    第九条 学院的办学规模:2015年目标为在校生18000人。

    第三章 学生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学生。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独立的人事管理制度,按董事会核定的人员编制,自行决定聘任员工,实行全员合同聘任制;学院有偿聘任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专业(或课程)教师,有计划地引进专职教师,聘请客座教授和兼职教师。

    第十四条 学院对教职工的聘任、解聘、报酬、福利等事项,均依法签订合同,本着人员精干,一专多能,专兼结合,提高效益的原则,组建一支思想作风好、业务素质高的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以适应学院各项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的聘用、解聘、辞职,以及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奖励等事项,由学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方案,经董事会审定后办理。

    第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我国法律及学院规章制度从事教学、科研和指导培养学生等活动,享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及聘任等权利;

    (二)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院的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学院工资福利制度所规定的各项待遇;

    (四)参加进修或者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八条 教师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教师职业道德,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

    (二)认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接受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所规定的职责;

    (三)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四)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积极参加教研和科研工作,参与系(部)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研室等活动。

    第十九条 学院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教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等处分;对有严重违反聘用合同行为的,对有营私舞弊或违法、违纪、失职等行为的,经学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研究并报董事会决定后按规定和约定予以解聘。

    第五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院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四年,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为7-9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每届任期四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由举办方和投资方双方协商推荐产生,由举办方、投资方、院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举办方占1/3,出资方占2/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成员,董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按出席会议董事总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二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决定必须由参加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通过时,决议方为有效;但对重大事项的决定需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受董事长委托签署有关行政文件;

    (七)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院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内部组织。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教学系实行系主任负责制,按照学院规定的职责行使本系的各项管理职能。学院的党务、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按学院规定的权限和职能,在分管院领导的指导下,分别代表学院行使各自管理职能。

    第六章 党团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中国共产党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处(室)、各教学系设立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对学院的各项工作起监督和保证作用。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学院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七章 学术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和专业的设置,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学术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教学督导室,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落实,对教学环节、教学质量等工作进行检查、督导、评议。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职称评聘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人事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聘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高等教育研究室,负责研究教育部、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国内外高等教育发展动态,教育教学思想及方法,对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提供指导。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材建设委员会,负责研究、规划和指导全院教材建设、教材使用及推荐的学术性咨询、审议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专业建设委员会,负责学院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的论证和审定,新申办专业的论证和报批工作。

    第八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院董事会可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学院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监事会由3-7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由出资人、学院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的财务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二)对董事、院长执行学院职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学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董事和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院长予以纠正;

    (四)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九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和会计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院经费来源:

    (一)出资者(合作方)出资;

    (二)银行贷款;

    (三)教育服务收入;

    (四)非学历培训教育收入;

    (五)合作企业办学投入;

    (六)利息;

    (七)捐赠;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学院前期资产总投资为9365万元人民币,后续建设资金由出资方负责筹措,出资全部用于办学所需各项条件的创造和设施的建设。

    学院经费全部用于学院章程规定的办学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办学盈余用于学院发展,出资方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股东不要求分红。

    学生收费按省物价部门审核的民办高校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严格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院按会计年度做财务报告,学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学院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学院的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执行董事会通过的财务管理规则和年度预算方案。

    第四十九条 学院实行独立的财务预决算和各项成本核算。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负责预算的实施,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财务执行情况,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修改章程:

    (1)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

    (2)出资人变动;

    (3)学院董事会认为有必要修改章程。

    第五十一条 学院修改的章程,须经过董事会表决通过。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学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三条 学院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学院因故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时。

    (二)学院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时。

    (三)其他法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况出现时。

    第五十四条 学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学院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院经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终止时,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学院章程经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章程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条 学院章程自教育部批准创办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独立学院)之日起生效,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