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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理工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3日 发布部门:教务处 来源: 教务处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是高校依法实施的招生和学 籍管理行为,是保证招生公平公正的重要环节。为严格把关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确保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及时有序完成,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广州理工学院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广州理工〔2021〕18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省级招生部门批准,被我校录取的普通本科学生和普通专升本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招生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教务处、 招生就业处、学生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后勤管理办公 室和各二级学院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 责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日常工作。各二级学院要成立本学院的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指定专人负责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务必使审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五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入学资格初步审查,第二阶段为入学后资格复查。


    第三章 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

    第六条 学校建立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三级审签”工作机制,全面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

    第七条 新生所在学院是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新生报到当天,所在学院必须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为审查合格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并在新生报到系统注册。

    第八条 入学资格初步审查的工作流程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 查工作。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等 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报名和录取数据逐一 比对核查;新生在《广州理工学院新生报到入学资格审查表》 上核对本人信息无误后,须签字确认。各学院党政负责人审 核本表无误后须签字确认,并在新生报到结束后的3个工作 日内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因请假等延期报到的学生,各学院应注意重点审查。

    (二)如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 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 定情形的, 由新生所在学院以书面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如核查属实,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第九条 教务处按照经省级招生部门核准的录取名册和 报到入学新生名单,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为审查合格的新生办理学籍电子注册手续。


    第四章 新生入学后资格复查

    第十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的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 生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 取资格等进行复查,实行工作人员“一人复查、一人审核”并签字的双人双核工作机制。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新生身份信息核查

    各二级学院依据省级招生部门提供的录取新生电子档 案信息,复查新生的图像、身份证件、档案等重要信息。具体复查内容与要求如下:

    新生图像信息采集: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工作要求,组织新生采集图像信息。

    图像比对: 按照录取电子照片、纸质档案照片、身份证 照片和采集的图像信息相对照的原则进行比对,确认照片是否为新生本人。其中,录取电子照片与纸质档案里高考报名 登记表、体检表上的照片为同一底版。对于比对结果存疑的, 各二级学院应再次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证件复查:查验身份证上的文字信息与电子档案的内容是否一致,主要复查身份证号、姓名、省区等信息。

    档案复查: 一是检查纸质档案的完整性,纸质档案一般包括高考报名登记表、考生体检表、高中学生学籍表(或毕业生登记表)等;二是检查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照片、身份证号、姓名、考生号、省区等信息是否一致。

    专升本前置学历资格复核: 一是核查专升本新生的前置 学历(专科学历)证书;二是要求专升本新生提供前置学历(专科学历)的学历认证(登录学信网完成学历认证)。

    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并于 当年10月31 日前完成。复查工作结束后,把具体实施情况和复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艺术类新生专业科目复测

    艺术类专业新生的专业科目复测由相关学院负责组织 实施。相关学院开学前应先将复测实施方案报送领导小组办 公室,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按方案执行,相关学院要确保所有 新生按时参加考试。对复测成绩与高考成绩有较大差异或存 有疑问的新生,要查明原因、摸清情况,及时报送领导小组 办公室, 由招生就业处负责与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核 实,严防冒名顶替和资格造假。具体复测科目及方案分别由 相关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复测成绩负责,复测结束后相关学院须将复测情况和结果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录取手续及程序(含录取资格)、加分及照顾等资格复核

    招生就业处必须认真梳理录取期间电子文档和录取签 字审批等有关材料,仔细核查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 招生规定,有关学生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 规定等。对通过享受高考加分政策录取的新生的有关资格证明材料、农村和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政策录取的新生报考资格等进行复核。对有疑问的信息,要认真与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核实,严防资格造假。招生就业处应将具体实施情况和复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于当年的10月31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身心健康复查

    后勤管理办公室(校医室)、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与 咨询中心)必须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 定,对新生进行身心健康复查。复查中发现隐瞒既往病史、 患有严重疾病、不符合专业录取要求及体检舞弊的新生,要 如实登记并写出复查报告,提出延期入学、转专业、休学、退学等建议。

    后勤管理办公室(校医室)、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须将具体实施情况和复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于当年的10月31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入学登记表(学籍卡)

    新生报到后由教务处协同各二级学院组织新生填写学 生入学登记表(学籍卡),与其高中档案记载的相关信息进 行核对,入学登记表(学籍卡)必须采用新生入学后采集的图像信息,不得使用高考报名照片。

    第十一条 在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和复查中,涉嫌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经领导小组核实无误后,报学校批准, 取消其入学资格;如已完成学籍注册,则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对身体条件不满足专业要求的新生,由所在学院提醒其及时调换专业。


    第五章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十四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需提出正当理由,本科 新生一般为应征入伍、身心状况不佳、创业、生育等因素无法入学,其他特殊情况由学校具体审批。

    第十五条 新生应征入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事宜:

    (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新生报到日期前,将 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一式两份,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到教务处。教务处接到相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为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三)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 第2年学校新生入学期间,持审批后的《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 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资格,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六条 新生因其他因素(身心状况不佳、创业、生育等)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事宜:

    (一)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新生报到日期前,由 本人(本人确实不能办理的,可以委托监护人或直系亲属)

    到校办理手续,提交申请书(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书)、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针对身心状况不佳、 生育等因素)、创业证明(国家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针对创业等因素)等相关材料,由学校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三)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学校 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 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 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患疾病(含心理 或精神类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 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 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的,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体检要求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保留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学生对学校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之日起10 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纪律 性极强的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专人负责复查工作,在统一时间内抽调骨干,集中力量做好审查工作,承担复查任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要求新生必须全部参加, 有迟到、请假、休学、入伍及其他情况的,相关单位要做好 记录,并进行重点复查;复查过程中对延期报到或档案材料 不全新生进行重点复查;对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嫌疑的新生,要加强查验,迅速核实,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学籍学历工作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间,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全程监督,按照相 关规定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凡在复查工作中因 组织不力、重视不够、工作不认真,致使违规违纪、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舞弊学生蒙混过关,一经发现或被举报属实,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学校将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的新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上级的新规定为准;如与本校其他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