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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理工学院本科学历学位证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4日 发布部门:教务处 来源: 教务处 字体大小: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本科学历学位证书管理,维护学历学位证书的严肃性,保证我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和学校声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历学位证书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一)对达到《广州理工学院学籍管理办法(修订)》毕业、结业、肄业规定的全日制本科生,学校分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二)对达到《广州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全日制本科生,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资格审查

    (一)二级学院初审

    各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学院应届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按照《广州理工学院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广州理工学院建立健全防范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长效机制实施办法》进行严格的学籍审核,包括学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入学时间、所学专业等,逐一与相应高考录取数据核对,同时根据学籍变更情况、学业成绩等,写出初步审查意见,由学生本人逐一核实并签名确认自己的相关信息。学籍审核通过后,各学院应对本学院学生的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分别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教务处。

    (二)学校审批

    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教务处依据学校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要求,结合学生高考录取数据,对各学院上报的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对复审通过的学生,拟颁发毕业证书的,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核;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三)教育厅备案

    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意见,整理所有毕业生数据,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条 证书内容

    学历学位证书应包含以下内容:获得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电子相片纸质版(骑缝加盖学校钢印)、就读专业名称、层次、学校名称、校长(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章、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

    第五条 证书制作与发放

    (一)证书由教务处按照规定印制,学校统一用印。

    (二)证书由二级学院向学生发放。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办理完成所有离校手续后,方可领取证书。

    (三)学院发放证书须由领取人签字,签收的资料必须作为教学档案留存。

    (四)证书原则上须由学生本人领取。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代领的,学院须做好核实确认,并留存委托人签字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及承诺书。

    (五)在规定时间内,学生未领取的证书,各学院应及时返还学校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移交学校档案室保管并负责发放。

    (六)学历学位证书只制发一次,学生本人须妥善保存。若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发放办法与原证书相同。

    第六条 证书电子注册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七条 证书撤销

    (一)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二)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三)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广东省教育厅或广东省学位办公室宣布无效。

    第八条 学校严肃查处在证书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人和单位,责令其收回发出的证书,追究仿制、伪造证书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的新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上级的新规定为准;如与本校其他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继续教育学院的学生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