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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理工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7日 发布部门:教务处 来源: 教务处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推进学风教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是评价学生学习效果和检验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考核工作应做到公平、公正、客观、严谨。

    第二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考试考务工作的统筹安排、巡视检查、学生考试违纪事件处理和其他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考试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考试过程管理,在期末考试前,落实以下工作:

    (一)实施命题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试卷命题、阅卷、存档的质量;

    (二)做好考前布置和动员。召开期末考试工作会议,结合本单位情况落实考前命题印制、考试巡考监考、考后阅卷归档等工作;组织教师认真学习考试工作相关要求和规定,加强对主考和监考人员的培训;做好学生考前动员会,督促学生复习备考,结合典型事例进行诚信教育、纪律教育、警示教育。

    第五条 各系(教研室)主任负责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本系(教研室)所承担课程的考核方式,负责试卷(论文选题或实操考核命题)的审查工作和考核课程的出题、监考及阅卷评分等安排协调工作。

    第六条 任课教师负责所承担课程(除学校或学院安排的统考课程外)的命题、试卷的试卷评阅及成绩评定工作。

    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七条 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开闭卷结合、在线测试、课程论文、实操、作品设计、答辩、口试、调研报告等。以知识传授(基础性、理论性较强)为主的课程一般采取闭卷笔试或课程论文的方式考核;以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和独立思考能力为主的课程,鼓励采取课程论文或调研报告的方式考核;以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为主的课程,一般采用实际操作能力测试或作品设计的方式考核。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及课程的特点确定相应的考核方式。考核方式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因教学需要更改考核方式的,须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学院教学副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分散考试的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集中考试的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采用论文形式考核的课程,可集中安排时间进行,也可分散安排;采用技能操作形式考核的课程,考试时间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考试命题由开课系(教研室)负责实施。命题应力求题型优化、题量恰当、结构科学、难度适中,确保同一门课程学生成绩符合正态分布。

    第十一条 笔试出卷应采用学校标准的试卷模板。每门考试课程必须同时命A、B两套试卷(一套用于正考、一套用于补考),并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课程论文的题目可由任课教师命题,也可根据课程教学内容确定范围由学生自主选题。技能操作考试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技能要求设定考核环节及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通识必修课程和学科基础课程的A、B卷重复率不超过5%(重复率以重复试题的分值计算,下同);专业课程的A、B卷重复率不超过10%;历年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15%;禁止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3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第十三条 凡使用统一教学大纲的考试课程,须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凡实行统考的考试课程,须成立两人以上的命题小组,负责命题、出卷、复核等工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采用题库或引入第三方命题,实行教考分离。全校各教学单位所开课程都要逐步建立“试题库”,促进考试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四条 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试卷等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注意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违者将追究责任,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学习课程教学过程的管理,安排辅导答疑活动,并按照课程的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或课程小论文,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评定依据。

    第四章  考试安排

    第十六条 学校每学期安排两类考试,即开学初的补考和学期末的期末考。两类考试均应按规定严格组织考试。

    第十七条 期末考试期间,各学院都要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在单位所有课程的试题审批、考试组织、监考、巡视工作。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按学校通知要求,及时指派监考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全校课程考试的考务工作。

    第十九条 考试安排确定公布后,不得随意变更时间、地点、监考老师。如确需调整,须由学院提交变更申请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课程考试须安排单人单桌,实行随机隔座排位。学生须持学生证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每个考场按照每30名学生至少配备1名监考教师的标准,配备足够的监考教师。每门考试课程必须有一名主讲教师担任主考,对该课程考试全面负责。

    第二十二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执行监考守则,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考试结束时,试卷由监考教师负责收齐,并由主考教师当场核收。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与教学督导中心组成巡考小组对所有的课程考试进行巡考。

    第二十四条 后勤部门在考试期间,要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保证设施设备完好,电源畅通,准时打开考场大门,以便考试顺利进行。

    第五章  试卷批阅和成绩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试卷批阅一律使用红色笔,记分数字必须工整、清晰、规范,分数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若因误评或漏评确需更改时,阅卷教师需在改动处签全名。试卷批阅标记的具体要求:

    (一)每道小题的批阅:试题完全正确的打勾(/),完全错的打叉(X),否则打半勾;有错误的部分用下划线标出,不完整的用省略号标出。部分答错或全题答错的在右侧标记负分;完全答对的不标记正分。

    (二)所有大题均在标题处的方框里标注正分,表示该大题累计所得分数。

    (三)每道大题的得分填入试卷首页得分汇总栏中,并计算出总分。

    原则上两名以上教师上同一门课程的,须采取统一集中流水形式阅卷。

    第二十六条 课程成绩记载方式有百分制、五级制、二级制。

    百分制,按四舍五入原则以整数记录;五级制以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录;二级制以通过、不通过记录。

    第二十七条 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实验、作业、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课程的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重可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不同性质及教师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掌握程度在20%-50%之间提出具体比例,经系(教研室)主任同意后确定。鼓励教师积极开展课程考核方式改革,可根据课程教学实际加大平时成绩所占总成绩的比重,经系(教研室)主任和学院教学副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被取消考试资格及考试违规的学生不予评定成绩、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补考不计平时成绩,以考试卷面分数为总评成绩。

    第二十八条 百分制中60分以上(含60分)、五级制中“及格”以上(含及格)、二级制中“通过”则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选课后擅自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且未按相关规定在开课单位办理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所选课程考试的或参加考试不交卷或考试违规等,该门课程成绩均以“0分/不及格/不通过”记。

    第三十条 学生原则上要在期末考试周参加考试,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者,须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且附有关证明(如因病须提供二甲以上医院或学校医院的病历),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报开课单位备案。

    学校原则上不受理补考和重修考试的缓考申请,因事不能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第三十一条 申请缓考的课程,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定,期末成绩按“0分”登记。任课老师应在备注栏给予“缓考”标识,待学生完成缓考考试后再按实际取得成绩记载。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考试结束后7天内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核查无误后提交保存,打印一份成绩单并填写试卷分析表,签名后交开课单位教学秘书存档。

    未按时录入课程成绩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补录。

    第三十三条 成绩提交后不得更改,如确需更改,须由任课教师填写“学生成绩更正审批表”,并提供答题卷复印件等材料,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向开课单位提出核查成绩申请,经开课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开课单位组织相关教师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反馈给学生。

    第六章  试卷存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评阅后的试卷由开课单位负责登记密封,并做好试卷档案的管理,于下一学期统一入试卷库封存。

    第三十六条 试卷归档内容及顺序:

    (一)命题审批表;

    (二)试卷(A、B卷);

    (三)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A、B卷);

    (四)考勤登记表

    (五)作业成绩登记表

    (六)考试试卷分析报告

    (七)学生答题卷

    将上述归档材料装订成册,按课程归档保存。

    第三十七条 试卷等材料原件保存时间为学生毕业后5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在考试各环节中,因失职或违反纪律而构成教学事故或行政事故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的新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上级的新规定为准;如与本校其他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则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